中央研究院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施行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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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9年6月19日第1屆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7月21日院長核定
90年1月11日第1次修正 91年6月19日第2次修正 92年3月17日第3次修正 92年8月26日政風字第0920262230號函修正 113年12月31日總務字第1131303143號函修正 |
一、 本施行要點依據「中央研究院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原則」訂定。
二、 院區車輛通行證,限以本院正式編制人員、兼任、合聘、訪問學人(需檢附證明文件)及長期性約聘僱人員(需到院服務滿一年以上者)為請領對象,每人限請領乙張。 請領通行證之車輛,限為請領對象本人、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之自用車籍。
未符前項規定者,需專案提出申請,經院方核准後始得請領。 通行證請領及使用規定如下: (一) 定期收費,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九月三十日為一期。 1. 初次請領應至總務處網頁下載申請表,填寫後經單位承辦人簽章並備齊身分證件、車籍證件送總務處辦理。
2. 屆期前由管理單位於每年七月間通知各單位辦理次一期請領,同時辦理資料更正。 3. 期中請領按當期所餘日數所佔比率計算。 4. 使用期間,如有遺失,得補繳製作成本費用後補發。 (二) 退費
1. 通行證如不再使用時,得申請餘額退費。
2. 依繳回通行證隔日起開始計算退費金額,申請退費之餘額日數未滿一個月不予退費。 三、 車輛通行證應貼於擋風玻璃左前下方,以資辨識。
四、 無通行證車輛應留置證件(本人駕照、身份證或該車行照)換取臨時通行證(置放於擋風玻璃左前下方) ,以計時收費方式,繳交通行費。 五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通行費: (一) 公務機關之公務車。
(二) 公務機關派員至院洽公或記者採訪經出示足資證明文件者。 (三) 身心障礙者。 (四) 其他事先提出申請經本院核准者。 六、 院區車輛違規項目及扣記點數如下:
(一) 逆向停車扣記一點。
(二) 車輛通行證未按規定張貼扣記一點。 (三) 車號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扣記一點。 (四) 不依標誌標線行駛扣記二點。 (五) 車輛行駛人行道扣記二點。 (六)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優先通過扣記二點。 (七) 紅線停車扣記三點。 (八) 行人穿越道上停車扣記三點。 (九) 未於規定區域停車超過三十分鐘扣記一點;超過三個小時扣記三點。 (十) 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扣記三點。 (十一) 超速車輛扣記三點。 (十二) 違反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致行人受傷扣記十點。 七、 院區車輛違規處理方式如下:
(一) 違規扣點累計四點者,於繳續期費用時額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,超過四點者,每增一點加收新臺幣五百元,繳交加收費用後,扣點歸零重新累計。
(二) 拒繳違規扣點加收費用者,停止當事人及該車請領通行證權利一年。 (三) 違規扣記點數累計三點以下者,不額外加收費用,但點數累計不受期別限制。 (四) 當期累計扣記二十點或累計到二十點以上停止請領通行證權利五年。 (五) 停止請領通行證權利期滿,得依本點第一款規定繳交 違規扣點加收費用後請領通行證。 (六) 違規者對於違規告發得以書面詳述事實理由,向總務處申訴。 (七) 無車輛通行證之違規車輛得視情形,以下列方式處理: 1. 書面警告。
2. 加鎖,違規者繳交相關處理費用後開鎖放行,其費用為第一次新臺幣二百元,第二次以後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。 3. 禁止該車進入院區。 4. 無車輛通行證車輛違規,建立電腦檔案列管。 八、院區車輛違規告發與處理由駐警隊負責執行,開單告發一律拍照或錄影存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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