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施行要點依據本院「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原則」訂定。
二、院區停車空間使用權限劃分如下:
- 地下室停車場由建築物所屬單位分配使用。
- 前款以外之地面、室外及路邊停車位由院方統籌運用。
三、院區車輛通行卡(定期卡或計次卡),限以本院正式編制人員及編制外長期性約僱人員(需到院服務滿1年以上者)為申購對象,每人限購乙張。
申購通行卡之車輛,限為發售對象本人 、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擁有之自用車籍。
未符前項規定者,需專案提出申請,經院方核准後始得購買。
通行卡申購及使用規定如下:
(一)定期卡
-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為1期,每期收費2,500元。
- 初次申購應向所屬單位承辦人索取申請表(附件一),填寫後經單位承辦人簽章並備齊身分証件、車籍證件持向大門收費處繳費換取證卡。
- 到期續購由院方管理單位於每年7月間通函各單位辦理,同時辦理資料更正。
- 期中申購按當期所餘日數所佔比率計算。
- 使用期間,如有遺失,得補繳製作成本費用後補發。
(二)計次卡
- 計次卡分30點(900元)與60點(1,800元)2種,每次使用1點(30元);用完時現場續購。
- 計次卡其他申購及使用規定與定期卡相同。
(三)退費
- 通行卡(定期卡或計次卡)如不再使用時,得申請餘額退費。
- 定期卡依送件申請日起開始計算退費金額,計次卡扣除使用次數後,依結餘次數退費;定期卡申請退費之餘額日數未滿1個月,計次卡剩餘次數不滿5次者,均不予退費。
- 通行卡係屬循環使用之公有財物,本院正式編制員工離職時應繳回卡片,不能繳回或破損時,應繳交製作成本費。
- 非前目人員於申購時需繳交通行卡成本押金,不再使用且繳回無破損時,無息退還。
四、申購通行卡者,同時發給通行證,貼於擋風玻璃左前下方,以資辨識。
五、無通行證車輛應留置證件(本人駕照、身份證或該車行照)換取臨時停車證(置放於擋風玻璃左前下方)及計時單,以計時方式收費,每小時20元。第1小時 未滿30分鐘者,免收費用,自第2小時起,每小時未滿30分鐘,以半小時10元計費,超過30分鐘後,以1小時20元計費。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通行費:
- 公務機關之公務車。
- 公務機關派員至院洽公或記者採訪經出示足資證明文件者。
- 殘障人士。
- 郵電車、快遞車、貨運公司(行)送貨車、工程維修車。
- 其他事先提出申請經院方批准者。
七、院區車輛違規項目及扣記點數如下:
- 逆向停車扣記1點。
- 汽車通行證未按規定張貼扣記1點。
- 車號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扣記1點。
- 不依標誌標線行駛扣計2點。
- 車輛行駛人行道扣計2點。
-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優先通過扣計2點。
- 紅線停車扣記3點。
- 斑馬線上停車扣記3點。
- 未於規定區域停車扣記3點。
- 不依管理人員指示行駛扣記3點。
- 佔用殘障車位扣記3點。
八、院區車輛違規處理方式如下:
- 違規扣點累計4點者,於繳續期費用時額外加收1,000元,超過4點者,每增1點加收100元。
- 拒繳違規扣點加收費用者,停止當事人及該車購買通行卡或計次卡權利1年。
- 違規扣記點數累計3點以下者,不額外加收費用,但點數累計不受期別限制。
- 違規者對於違規告發得以書面詳述事實理由,向本院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申訴請求裁決。
- 無汽車通行證之違規車輛得視情形,以下列方式處理:
(1)書面警告。
(2)加鎖,但違規者予繳交相關處理費用後開鎖放行,其費用為第1次200元,第2次以後為每次500元。
(3)禁止該車進入院區。
(4)無汽車通行證車輛違規,建立電腦檔案列管。
九、院區車輛違規告發與處理由駐警隊負責執行,開單告發一律拍照存證。
十、本施行要點提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議通過,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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