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貴賓室(宴客室)使用規定
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學術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通過
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學術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通過
一、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加強2樓貴賓宴客室場地之管理使用,特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 本院各單位申請使用本中心貴賓(宴客)室,應事先填具申請單(如附件)辦理預約登記,經核可後通知申請單位,依核准日期使用;如有取消或或變更使用,應於1天前通知本中心。
三、 本中心貴賓室供本院各單位公務招待(宴客)外賓、本院院士使用,如申請場地時段如重疊,以院長及副院長優先使用,嚴禁各單位假藉接待外賓之名,進行同仁聚餐。
四、 使用者應保持場地裝璜及傢具等之完整,如有毀損者,應負修復、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任。
五、 本中心僅負責場地之管理,不負訂餐事宜;本場地清潔維護工作由中餐廳負責。
六、 本規定經本中心管理委員會通過,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