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貴賓室使用規定
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學術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通過
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學術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通過
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總務字第1141302281號函修正
- 中央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學術活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加強二樓貴賓室(以下簡稱貴賓室)場地之管理使用,特訂定本規定。
- 本院各單位申請使用本中心貴賓室,應事先填具申請單辦理預約登記,經核可後通知申請單位,依核准日期使用;如有取消或或變更使用,應於一天前通知本中心。
- 本中心貴賓室供本院各單位(院本部處室及所、中心)及本院院士公務招待(宴客)使用。若申請場地時段重疊,以院長及副院長優先使用。本場地不得作非公務之同仁聚餐使用。
- 借用單位應保持場地裝璜及傢具等之完整,如有毀(污)損者,應負修復、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任。
- 本中心僅負責場地之借用管理,不負責訂餐及現場服務事宜;借用期間本場地清潔維護工作由借用單位負責,並應於借用時段完成場地清潔及復原,違反者將予以記點一次,累計滿二次予以停止申請權利一年。

學術活動中心貴賓室申請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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